新学期来临,这是教育部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以来的第一个学期,许多高校颁布了新的校纪校规,而“大学生能否结婚”、“大学生非婚性行为”等,自然也就成了许多媒体关注的焦点。中新社报道,浙江工业大学新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已经取消针对大学生婚恋、隐私等道德评判的处罚规定。新规定对大学生性行为取消了“道德败坏”、“品行恶劣”的说法,原先的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中新社8月27日)
在此,有必要对不正当性行为进行界定。
所谓不正当,从词意来理解,是指施加不适当的压力而迫使某人改变想法。作为法律术语的“不正当”,应从两个角度来看,其一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越的地位、意志或思想在精神或其他方面向另一方当事人施加非正当的间接压力”,从而迫使对方就范的一种非法行为。其二,对他方造成伤害,比如说破坏法律所保护的婚姻。
两个年轻的大学生自愿发生性行为,当事人一方如果没有滥用自己的被信任地位,或者利用对方薄弱的意志、懦弱的体质以及精神上的痛楚而影响另一方进行自主的抉择,不存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怎么能说是“不正当性行为”?
对于性,国人向来讳莫如深。长期的禁欲主义,使其与“罪”联系在一起。大学生性行为虽然不是“道德败坏”、“品行恶劣”一类,但也总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应该加以规范。于是,就不由分说地给盖上一顶“不正当”的大帽子。所谓道德,是大多数人的行为规范,如今,我国婚前性行为的比例已很高,惟独说大学生的性行为“不正当”,并给予处罚,公平吗?
尽管婚前、婚外性行为,目前还不被传统的道德规范所接受,大学生的婚前性行为也不被认可,但这并非确定大学生性行为正当与否的依据。